出口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抵扣是否有关系?
我在做出口生意,涉及到出口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抵扣这两块。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关联,比如在计算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会不会相互影响,想了解下它们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具体是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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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抵扣是两个不同但又存在一定关联的概念。 首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增值税抵扣,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你买东西交了税,卖东西又要交税,这时候买东西交的税可以用来抵一部分卖东西要交的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而出口增值税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其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们之间的关联主要体现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抵扣。比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抵扣的情况会影响出口退税的计算和最终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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