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是什么?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并非直接体现为财产损失的损害,比如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救济模式。 首先是直接请求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损方可以直接依据违约行为向违约方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财产损失,从理论上讲,非财产损害也可以包含在内。当违约行为导致受损方明显的精神痛苦等非财产损害时,受损方可以直接以违约为由要求违约方赔偿。例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游客原本美好的旅行体验变成了痛苦的经历,游客就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 其次是责任竞合模式。当违约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受损方可以选择以侵权之诉来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某些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行为可能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受损方的人身权益等。比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违约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并产生精神痛苦,此时患者既可以基于违约要求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要求赔偿。由于侵权责任中对非财产损害赔偿有更明确的规定,所以受损方选择侵权之诉可能更有利于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 最后是特别法规定模式。一些特别法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违约规定了非财产损害赔偿。比如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违约导致旅客身体受伤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相关交通法规等特别法的规定,旅客可以获得相应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特别法的规定为受损方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救济途径,在处理特定领域的违约性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总之,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模式有多种,受损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