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成立要件。 首先是客观要件。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包括诸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比如,甲欠乙钱,甲却将自己价值百万的房子无偿送给了丙,这就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如果在债权产生之前,债务人就已经处分了财产,那么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撤销权。例如,甲在向乙借款之前就已经把自己的车卖掉了,乙就不能因为后来的债权关系而对这次卖车行为行使撤销权。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无法足额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比如,甲把自己大部分财产都无偿转让出去后,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欠乙的钱。 其次是主观要件。如果是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那么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是有偿处分行为,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就要求受让人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有偿处分行为的情况下)。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