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针对的对象有什么要求?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所针对的对象是有一定要求的。 从主体资格上看,劳动保护针对的对象首先要是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都属于劳动保护的对象。例如,在工厂里工作的工人,他们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保护。 从工作性质方面来说,劳动保护适用于各种行业和工种的劳动者。无论是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的建筑工人,还是从事脑力劳动的办公室职员,都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不同的行业和工种,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会有所不同。比如,建筑行业的劳动者面临着高空作业、重物搬运等危险,用人单位就需要为他们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办公室职员则可能面临着长时间坐着工作带来的健康问题,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办公桌椅等。 从年龄和身体状况来看,劳动保护也有相应的要求。对于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此外,对于一些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殊身体状况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例如,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待遇。总之,劳动保护针对的对象是广泛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