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主体。比如,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发出的要约,公司就是特定的要约人。因为只有确定了要约人,受要约人才能明确与谁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表述这一点,但从合同订立的逻辑来看,这是要约有效的基础。 其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就是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这种意图要通过要约的内容清晰地表现出来。例如,甲对乙说“我想以 5000 元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明确表达了订立买卖合同的意图。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询问或者宣传,比如“你觉得这款手机怎么样”,就不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是对订立合同意图的一种要求。 再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如果要约内容含糊不清,受要约人就无法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也就无法作出承诺。还是以手机买卖为例,如果只说“我要卖手机”,而不说明手机的型号、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就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明确将内容具体确定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之一。 最后,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因为只有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的内容,才有可能作出承诺。比如通过信件发出的要约,信件到达受要约人手中时,要约才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一个要约才是有效的,才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