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不包括什么?
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有哪些是不包含在内的。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范围界定,也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明确一下哪些不属于约束措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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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针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一些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应当遵守的约束措施。比如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而除此之外的一些措施则不属于这里规定的约束措施范畴。比如,超出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不合理的没收、限制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利等。不能随意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进行法律规定之外的人身侮辱、精神折磨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约束措施的范围,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是恐怖活动嫌疑人员,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对于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谓“约束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被允许的。 所以,判断哪些不属于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关键就在于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在此范围内的措施一般就不属于法定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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