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人。对于这类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目的是促使他们尽快履行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在高消费方面会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其次,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方面也会受限。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或信用卡申请时,会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会让金融机构认为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存在问题,从而拒绝其申请。这一限制是基于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再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也会被限制或禁止。这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信用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允许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各个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最后,在担任公司高管方面也有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往往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且未清偿,因此不能担任这些职务。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具有良好信用和履行能力的人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