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执行人的定义是什么?
我最近和别人有个债务纠纷,听说要是不还钱可能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我不太清楚这个失信执行人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想知道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失信执行人,成为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所以来问问。
展开


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抗拒执行的人。在法律程序中,当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文书的要求去履行相应的责任,比如偿还债务、交付物品等。如果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诸多限制和不利后果。在生活方面,会被限制高消费,例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可能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在商业活动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