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跟别人有个经济纠纷,法院判我败诉了,要我还钱。我现在确实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就一直拖着没还。最近听说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我很担心。我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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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被法院认定为不讲信用、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会受到很多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实际上有足够的财产或者能力来偿还债务、履行义务,但就是故意不做。比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以变现的资产,却不愿意卖掉来偿还债务。 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像有的被执行人可能会伪造一些虚假的证据,试图逃避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进行威胁,阻止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就是通过和他人串通,制造假的官司来转移财产;隐匿、转移财产就是把自己的财产藏起来或者转到别人名下,让法院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 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虚假的财产信息,就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住高档酒店等。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些限制,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却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同样会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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