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作出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明确说明。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着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是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决定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将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在消费方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此外,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