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需要什么条件?
我之前和别人有债务纠纷,现在法院在处理这个事情。我担心自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是不太清楚满足什么条件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想了解一下,好看看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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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被法院认定后纳入失信名单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张三欠李四钱,法院判决张三还钱,张三名下有房产、存款等足够的财产可以还钱,但他就是拖着不还,这种情况就属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第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例如王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故意伪造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钱还,或者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进行威胁,阻止执行工作的进行,就符合这个情形。 第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赵六为了不还钱,和别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或者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偷偷转移到他人名下,这就是在规避执行。 第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按照规定报告,就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禁止其进行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个限制,比如在被限制期间去高档酒店消费等,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第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却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个协议,同样会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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