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探讨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基本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说:“我想和你达成这样一个交易,你看行不行”,而且这个交易的条件是具体明确的。比如,我对张三说:“我以100元的价格把我的这本书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只是一种邀请对方来跟自己谈交易的信号,并不包含具体的合同条件。像常见的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例如,商场张贴的“部分商品打折促销”广告,它只是吸引顾客来询问具体商品和价格,并没有明确说要和某个特定顾客达成交易。 那么,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悬赏广告通常被认定为要约。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它具备了要约的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只要有人完成了指定的行为,悬赏人就愿意支付报酬;而且内容具体确定,明确了行为的内容和报酬的数额等。比如,甲发布悬赏广告,称谁帮他找回丢失的手机,就给予500元报酬。乙看到广告后帮甲找回了手机,此时乙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甲就应当按照承诺支付500元报酬,因为悬赏广告已经构成了一个有效的要约,乙完成行为则是对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一般属于要约,这一认定对于保障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使得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后能够依据法律要求悬赏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