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价款拒付权是什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和价款拒付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权利。 首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约定你先履行义务时,如果你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他的义务,你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先发货,B公司后付款。在A公司准备发货时,发现B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面临破产清算,此时A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不发货,并及时通知B公司。 接着是价款拒付权。价款拒付权主要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情形下拒绝支付价款的权利。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也就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价款拒付权,拒绝向乙支付货款。 总之,不安抗辩权侧重于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的权益,而价款拒付权主要是保障买受人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两个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