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我和朋友一起在外面借了一笔钱,属于共同债务。现在我已经把全部债务还清了,我想了解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向朋友追偿他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债务呢?在法律上对于共同债务的追偿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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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的追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在共同债务中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索要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从法律原理上看,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共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在偿还债务时,各债务人通常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平均分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追偿权人主张。这就为共同债务追偿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丁借款 30 万元,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之后甲向丁偿还了全部 30 万元借款。按照法律规定,甲、乙、丙三人视为份额相同,每人应承担 10 万元债务。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 10 万元。 在行使共同债务追偿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比如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文件。其次,要证明自己已经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例如还款凭证等。最后,追偿权的行使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总之,共同债务追偿权是法律赋予承担了过多债务的债务人的一种权利保障,以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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