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处对象分手后是否有权要求偿还交往期间的花销?


在男女处对象分手后,是否有权要求偿还交往期间的花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类型的花销性质。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双方的花销主要可以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类。 对于赠与性质的花销,又可以细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指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财物,不附带任何条件。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礼物,或者日常一起吃饭、看电影等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所以,像平时送的鲜花、小饰品等一般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不能要求偿还的。 附条件赠与则是以结婚等特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例如,一方为了与另一方结婚,给予对方大额的彩礼、购房款等。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而对于借贷性质的花销,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借贷关系,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 在实际生活中,要判断能否要求偿还交往期间的花销,关键在于确定花销的性质,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