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公司开始核算工会经费,但是对于经费的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我不太清楚具体该以哪个为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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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基数在法律规定上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员工在一个工资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薪酬制度,应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总和,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而实发工资则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代扣款项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总额”。这里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发工资。 以应发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因为应发工资更能准确反映员工的劳动价值和企业的用工成本,也符合工会经费的筹集原则。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是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提经费,可以保证工会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职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实际意义出发,工会经费的基数都应该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企业在核算工会经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应发工资为依据进行计提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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