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实发工资吗?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在处理财务相关事务时,对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不太清楚。我们公司有发工资的应发数和实发数,我想知道工会经费到底是按照实发工资来计税,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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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不是实发工资,而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这里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它的计算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来确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在计算工会经费时,是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计税依据的,而不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指企业在支付工资之前,按照员工的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出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含了各种应扣除的项目,比如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等;而实发工资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各项税费和其他扣除项目之后,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例如,某企业本月应发工资总额为100万元,那么按照2%的比例,该企业本月应计提的工会经费为100×2% = 2万元。无论这100万元工资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金额是多少,工会经费的计算都以100万元这个应发工资总额为依据。所以,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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