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离婚调解协议是否有权反悔呢?


在法律层面,当事人对离婚调解协议是否有权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调解协议的概念。离婚调解协议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的一种约定。它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离婚调解协议已经由法院制作成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反悔了。因为此时调解书已经生效,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双方都需要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是有权反悔的。因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之前,它还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表明自己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要求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但如果事先已经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也不能随意反悔。 总之,当事人对离婚调解协议是否能反悔,关键在于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在调解书签收前,通常可以反悔;而一旦签收生效或者符合特殊规定的生效条件后,就需要按照协议履行,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等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