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主要分为贷款人和借款人,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贷款人而言,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按照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意味着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但不能提前扣除利息。第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第三,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借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这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有相关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贷款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有:第一,提供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保密义务。对于在借款过程中知悉的借款人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贷款人有保密的义务。 而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有:第一,按照约定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提供借款。第二,提前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