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质押时,质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最近把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质押给了别人,对方成了质押权人。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质押关系里,对方作为质押权人具体享有什么权利,又要承担什么义务,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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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质押关系中,接受质押的一方就是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还钱或者出现其他事先约定的情况时,质押权人可以就质押物的价值优先获得清偿。比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到期甲无法偿还借款,乙就可以依法将汽车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其次是收取孳息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质押的是一头母牛,母牛生的小牛就是天然孳息;如果质押的是存款单,产生的利息就是法定孳息。不过,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者是保全质权的权利。当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为了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防止质押财产价值受损而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质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保管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质押财产。比如,质押的是一批电子产品,质权人就需要将其存放在合适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损坏等情况。如果因为质权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质押财产损坏,那么质权人就需要对出质人进行赔偿。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是基于质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已经得到清偿,质押权的存在基础就消失了,质权人自然应当将质押财产归还给原权利人。 综上所述,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出质人的利益,确保质押关系能够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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