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辱骂可以以什么为由维权?


当被别人辱骂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维权的理由。 首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名声和口碑。当他人的辱骂行为导致你的名誉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降低时,就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以,如果辱骂行为使你的名誉受损,你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辱骂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宪法层面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在民事领域,《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如果辱骂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比如辱骂行为导致被辱骂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