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票人在票据上有哪些不同权利?

我手上有一张票据,不太清楚作为持票人在这张票据上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是不是有不同的类型呢?我想了解一下这些权利具体都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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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最基本的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按照票据上的规定,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向应该付款的人要求支付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首要的权利,只有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会考虑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票据到期日前出现法定事由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里的法定事由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例如,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B又转让给C,当C持票请求付款被拒绝时,C可以向B、A等前手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此外,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受到一定的时效限制。《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比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等。超过时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将消灭,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相互关联又相互补充,共同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效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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