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股权质权人是指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享有质权的人,通俗来讲,就是接受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一方。当出质人(也就是提供股权质押的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股权质权人的权利。 首先是优先受偿权。这是股权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股权质押在形式上与动产质押有所不同,但在优先受偿的本质上是一致的。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给乙。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此时乙就可以就该质押股权的变价款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其次是收取孳息的权利。股权在质押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收益,比如股息、红利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但这些收益要先扣除收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例如,质押的股权公司发放了股息,质权人可以收取该股息,但如果在收取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手续费等费用,要先从股息中扣除这些费用。 再者是物上代位权。如果质押的股权因出质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了毁损、灭失等情况,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举个例子,如果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受损,公司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质权人有权就这笔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最后是对质押股权的保全权。当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比如,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不善,股价大幅下跌,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如果出质人不追加,质权人就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质押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