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存在多方面需要注意的风险。 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风险。商标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被许可人也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依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许可人并非商标合法所有人,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张三未经商标真正权利人李四同意,就与王五签订了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是商标合法性风险。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商标已经过了有效期且未办理续展,或者商标存在被撤销、宣告无效等情况,那么许可合同将面临重大风险。比如,某商标即将到期,但许可人未告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后,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这会给被许可人带来巨大损失。 再者是使用范围风险。合同中必须明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引发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商标属于违约行为。例如,合同约定商标仅用于某类服装,但被许可人将其用于了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许可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质量控制风险。许可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如果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可能会损害商标的声誉,许可人也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被许可人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负面印象,不仅会影响商标的市场价值,许可人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最后是商标侵权风险。在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第三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维权以及维权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若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维权问题上互相推诿,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