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砍树压死人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探讨路边砍树压死人究竟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之前,我们先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是意外事件的法律依据。而过失致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断路边砍树压死人属于哪种情况,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砍树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在正常的路边砍树过程中,周围环境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且行为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如突然的大风、树木内部的隐性缺陷等导致树木倒下压死人,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无法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砍树时疏忽大意,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观察和评估,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疏散周围人群等,导致树木倒下压死人,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在一个繁忙的街道边砍树,行为人知道周围有行人过往,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疏导交通,结果树倒下压死了路过的行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总之,路边砍树压死人具体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危险性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