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设立后新增的动产有什么规定吗?
我之前办理了浮动抵押,现在又有了一些新增的动产。我不太清楚这些新增动产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它们是否自动纳入抵押范围,还是需要办理额外的手续?我担心处理不好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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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浮动抵押的概念。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这种抵押方式下,抵押物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同时,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对于浮动抵押设立后新增的动产,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新增动产会自动纳入浮动抵押的范围。因为浮动抵押的特点就是涵盖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不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就会确定下来。一旦抵押财产确定,新增动产也就被固定在抵押范围内了。 如果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了这些新增动产,并且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就不能对抗该买受人。也就是说,此时该动产就不再受浮动抵押的约束了。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密切关注抵押人的经营情况和抵押财产的变动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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