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和限制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有人说能让我无偿获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不知道这种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合不合法,有啥规定和限制没?会不会后面有啥麻烦?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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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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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土地使用者无需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金等费用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在我国,比较常见的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通过行政划拨。 行政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比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同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不过,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有诸多限制。首先,用途上有严格规定,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要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经过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次,转让方面也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另外,如果无偿取得的土地闲置,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虽然该条主要针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对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的情况,各地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总之,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虽然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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