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农村老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农村财产的特点来处理。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对于农村常见的房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农村的土地权益方面,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夫妻双方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婚后取得,且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那么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可以协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夫妻的存款、投资等其他财产,也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