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及刑期如何确定?

我因为一些事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听说会数罪并罚。我想了解下,数罪并罚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况呢?而且数罪并罚的刑期是怎么确定的,是把几个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弄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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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规则如下:对于不同种刑罚,按照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来处理。例如,死刑吸收其他主刑,即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的,就只执行死刑;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就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确定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就是并科原则。 总之,数罪并罚的适用和刑期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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