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是什么?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申请范围较为广泛。首先,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如果海关罚了你的款,或者没收了你的东西,你觉得不合理,就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也能申请复议。比如海关收缴了你的货物,你认为不应该收缴,就有权利提出复议。 再者,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像海关对你进行扣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你觉得不合法,可通过复议来维权。 另外,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海关封存了你的账簿,你觉得这一行为影响了你的正常经营且没有合理依据,就可以申请复议。 还有,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纳税争议还可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等情况,都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之内。 总之,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基本都可以对照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能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