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法官谈话叫什么会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进行的谈话可能有不同的称呼和性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庭前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简单来说,庭前会议主要是为正式庭审做准备,梳理案件相关问题,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是案件研讨会。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与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研讨。虽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案件研讨会”的统一条文,但它是法院内部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工作机制。在研讨会上,参会人员会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这种会议的目的是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还有调解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话,试图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谈话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官的斡旋,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法官会在调解谈话中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底线,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