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对于界定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通常情况下,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必要支出。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者进行高风险投资,且金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这笔债务一般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 其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能让另一方为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负责。例如,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这笔赌债不能算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承担,只要这种约定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例如,夫妻双方约定丈夫的个人经营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且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就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资助了自己远方亲戚的创业项目并产生债务,妻子对此没有共同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并非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共同利益和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