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太清楚自己在这场诉讼里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中,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具体包含什么内容,我好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为举证问题陷入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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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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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原告能否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对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这意味着,当你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证明你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比如,你要证明你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证明你起诉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面原告就需要对相关的条件进行举证。 其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简单来说,如果你告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它该履行的职责,你得证明你曾经向这个行政机关提出过相关的申请。不过,如果因为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比如,你向某部门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该部门没有受理,也没有相关登记制度,你能合理说明情况,就可能不需要提供申请证据。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明确体现。 然后,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你要求行政机关对你进行赔偿或者补偿,你要拿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等。比如,行政机关的违法拆迁行为给你的房屋造成了损坏,你就得提供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的票据等证据来证明你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告有上述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公权力性质和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原告只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准备证据,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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