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法律领域,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不同,自诉案件强调被害人的自主追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具体来说,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有人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他人名誉,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侮辱、诽谤案。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当有人使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结婚或者离婚,在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自行起诉。另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案也属于此类。例如,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存在虐待行为,但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有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财物所有者也可以通过自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二是被害人要有相应的证据。常见的有故意伤害案(轻伤),比如两人发生冲突,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被害人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也都在此范围内。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但这些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公权力机关的决定而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了解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助于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正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