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离婚是否能判离?


二次诉讼离婚是否能判离,这是很多打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关心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先明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 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并且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双方仍然没有改善关系,说明感情修复的可能性比较小。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应当判离的情形,法院还是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在这期间的相处情况、矛盾是否有所缓和、双方是否有和好的意愿等。例如,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仍有频繁的交流,共同处理家庭事务,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从而不判决离婚。 所以,二次诉讼离婚不一定就能判离。想要提高二次诉讼离婚判离的几率,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实陈述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