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和涉及金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朋友因为涉嫌开设赌场被抓了,我想了解下这个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还有涉及的金额在量刑里起到怎样的作用,不同的金额范围量刑差别大吗?想弄清楚这些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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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量刑标准与涉及金额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应规定,涉及金额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这里的“抽头渔利数额”可以简单理解为赌场从每一局赌博中抽取的利润总和;“赌资数额”就是参赌人员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金额只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除了上述提到的金额标准外,还会考虑赌场经营的时间长短、参与赌博的人员身份、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等情况。如果开设赌场的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涉及非法放贷等,会依法数罪并罚。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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