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时财产需要公证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财产分割这块有点迷茫。我和另一半在上海,有一些共同财产,不知道在办理离婚时,需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公证呢?想了解下不公证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或者在哪些情况下有必要去做财产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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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时,财产并非必须要进行公证。 首先来解释一下财产公证,它就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简单说,就是让财产相关约定更靠谱、更有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平等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就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公证也不影响其效力。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直接在离婚协议里清晰明确地写明财产的具体归属,然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样的财产分割约定就是有效的,无需公证。比如,双方就房产、存款等的分配商量好了并写进协议,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就受法律保护。 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对涉及财产的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比如,一方担心另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通过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或者双方在协议中对某些财产的分割约定较为复杂,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也会选择公证。公证后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让双方的约定更加稳固。 总之,公证不是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否进行财产公证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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