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主要有哪些表现?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后来发现公司设立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公司设立无效的背景下,股权转让会有哪些具体表现,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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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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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在形式上已经成立,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形。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会出现一些特殊的表现。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转让主体资格瑕疵引发的股权转让。当公司设立无效时,意味着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这就使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存在问题,因为股东身份是基于有效的公司设立而存在的。例如,张三在一家设立无效的公司持有股份,并将其转让给李四。由于公司设立无效,张三实际上可能并非合法的股东,他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也就缺乏合法的基础。这种情况下,李四购买的所谓“股权”可能是没有实际价值的,李四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中,转让主体不具备合法的股东身份,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股权价值不确定导致的股权转让。公司设立无效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往往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因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问题,这会影响公司的实际价值。比如,一家公司在设立时虚报了注册资本,吸引了投资者。当该公司设立被认定无效后,其实际资产可能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此时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很难准确评估股权的真实价值。可能会出现受让方以高价购买了看似有价值的股权,但实际上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很少,甚至存在大量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下,类似的出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进一步增加了股权价值评估的难度。 再者是交易程序不规范的股权转让。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下,由于公司管理的混乱,股权转让的程序往往也不规范。正常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如股东会决议、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在公司设立无效的公司中,这些程序可能被忽视或简化。例如,王五和赵六在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私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种不规范的交易程序不仅可能导致股权转让的效力存在争议,还可能使受让方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中,如果未遵循这些程序,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最后是第三人权益受影响的股权转让。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可能会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当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公司存在债务等情况,而受让方并不知晓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那么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例如,一家设立无效的公司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然后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公司设立无效,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中,如果存在类似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第三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会给股权转让的双方以及第三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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