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大股东好像私自挪用了公司的公款。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股东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达到什么程度我可以去报警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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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严格来说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准确的罪名应该是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股东一般不属于此范畴。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挪用了公司五万块钱,并且从挪用那天开始算,过了三个月还没还回去,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的营利活动,比如拿去炒股、投资做生意等,不管挪用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五万,就可能被立案。 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挪用三万以上用于这些活动,同样要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该条款对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对挪用资金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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