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之下公司欠债股东要如何承担责任?


在认缴制下,要弄清楚公司欠债时股东如何担责,首先得明白认缴制的概念。认缴制是指股东在注册公司时,不需要立即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逐步缴纳。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不需要额外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比如,张三认缴了10万元出资额,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之后公司欠债100万元,张三通常不需要再拿出更多的钱来偿还这100万债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就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李四认缴了20万元出资,但只缴纳了10万元,公司欠债无法偿还时,李四就需要在未缴纳的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情况。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