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


在探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概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对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股权转让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同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也就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公司的股东结构依然保持相对稳定,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有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之间的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在没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拥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则应按照章程来处理。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仔细查阅公司章程,以确保转让行为符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