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疗事故谁能报道赔偿?
我在沈阳遇到了医疗事故,现在想知道到底谁能够报道赔偿相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是医院来报道还是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看看我应该怎么去处理这个赔偿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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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发生医疗事故后,关于谁能报道赔偿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不同类型的医疗主体情况不同。 对于国家公立及私立医院,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相关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医院本身,而非特定的主治医师。这是因为在医疗活动中,医生通常是代表医院履行职务行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比如患者在医院进行治疗,因医院方面过错导致医疗事故,那么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就由医院来处理相关事宜。 要是个体诊所,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果是个体诊所的医师带来的医疗纠纷,其业主也就是该名医师本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案件涉及个体诊所的附属员工造成的伤害,个体诊所的业主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报道方面,通常是患者与责任主体(医院或个体诊所等)之间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等。患者发现医疗事故后,可先与相关医疗主体尝试和平友好地协商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或双方均不愿协商,可委托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解;患者也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整个过程中,涉及到赔偿的确定、支付等环节会有相应记录和处理流程,但“报道”并非是传统媒体报道那种概念,而是在法律程序内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执行等情况的呈现。 当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后,就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支付等后续操作,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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