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现买方毁约不买的情况,损失定金能否免责?


在深圳出现买方毁约不买,损失定金能否免责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买方毁约不买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买方毁约不买,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然而,关于损失定金后能否免责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除定金罚则外,还有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使买方损失了定金,也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数额高于定金数额,卖方有权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买方的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且该损失超过了定金数额,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赔偿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例如,由于买方毁约,卖方为了再次出售房屋额外支出了中介费用、降价出售导致的差价损失等,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进行赔偿。 总之,深圳买方毁约不买损失定金后能否免责,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卖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情况来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