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合同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深圳,租赁合同违约金标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数值,它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在发生违约情况时,通常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若房东提前解约,需按照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那么就以此为准。 其次,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租赁合同里,租客可能的损失包括寻找新住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搬家费用等,房东可能的损失包括空置期的租金损失等。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为原则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另外,虽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分高于”并没有绝对的标准,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参考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