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儿媳妇是否应该分土地赔偿?

我家最近遇到土地赔偿的事,赔偿款数额不小。我是儿媳妇,户口已经迁到婆家这边。但婆家其他人觉得我不该分这笔赔偿款,说我是外姓人。我不太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应不应该分土地赔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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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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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儿媳妇是否应该分土地赔偿款,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我们要了解土地赔偿款的性质。土地赔偿款是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儿媳妇在婆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就与其他家庭成员一样,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相关权益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土地被征收时,涉及到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儿媳妇就有权参与分配。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只要儿媳妇具备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不应因其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而被剥夺分配土地赔偿款的权利。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会考虑户口是否在本村、是否在本村生产生活、是否以本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如果儿媳妇户口已经迁入婆家所在村,且在本村生产生活,以本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她一般会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有权利分得土地赔偿款。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村集体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定土地赔偿款分配方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村集体制定的分配方案排除了儿媳妇的分配资格,且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那么该方案就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儿媳妇可以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申请政府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儿媳妇是否能分土地赔偿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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