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在探讨担保函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担保函费的概念。担保函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函而支付的费用。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一种措施。 关于担保函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并没有统一的明确法律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因诉讼产生的包括担保函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尊重合同的约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若合同明确约定了担保函费的承担方,就按照合同执行。 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函费的请求。因为被告的不当行为使得原告产生了额外的费用,让被告承担这部分费用符合公平原则。 然而,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例如保全的财产范围明显超过了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函费的主张。 在具体的案件中,原告若想让被告承担担保函费,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担保函费的产生是合理且必要的。比如提供担保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担保合同等,以证明费用的金额和支付的合理性。同时,要说明申请财产保全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担保函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