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样明确约定了合同结束的日期。在这种合同下,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就会持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比如,一位劳动者从2015年开始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到2025年就满足了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某国有企业改制,重新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一位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2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那么企业就应当与这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先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是应该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