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否应当销售当期房地产?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目前手上有一批当期建成的房地产项目。我不太确定从法律角度讲,我们是不是必须要把当期的房地产销售出去,不销售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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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绝对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销售当期应销售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房地产的销售时机。 不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也受到一些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要遵守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企业不及时销售房地产,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如果企业囤积土地或房屋,以谋取不当利益,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禁止闲置土地、恶意囤房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能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如果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等销售协议,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销售和交付等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所以,企业是否销售当期房地产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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