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登记时,受理岗是否应当审查并收存公证书?
我最近要办理抵押登记,听说受理岗要审查并收存公证书,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我想了解下,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流程里,受理岗是不是真的有这个要求呢?要是没有公证书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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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受理岗通常是应当审查并收存公证书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公证书则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在抵押登记中,公证书可以证明抵押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虽然条例未明确提及公证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抵押合同经过公证等情况,公证书作为能够证明抵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受理岗审查并收存公证书是合理且必要的。 从实际意义来看,审查并收存公证书可以避免抵押登记过程中出现虚假材料、无权处分等问题,降低登记错误的风险,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如果没有公证书,可能会导致受理岗对抵押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进而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影响抵押登记的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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