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处朋友分手了是否该还对方钱?


在男女恋爱期间涉及金钱往来,分手后是否需要还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日子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的金钱,通常被视为赠与。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一般情况下,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例如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给另一方发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寓意的红包,这种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其次,如果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较大数额的金钱,如彩礼或者为筹备婚礼而支出的费用等,在双方分手且未结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是需要返还的。 最后,如果是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另一方垫付的费用、借款等,不属于赠与性质,而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接受款项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或费用。比如一方因为对方生病为其支付了医疗费,明确表示是借款,那么分手后就应当返还。 总之,男女处朋友分手了是否还钱要根据金钱的性质、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对款项返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